匈牙利福清同乡会章程
          作者:匈牙利福清同乡会 更新时间:2007-7-31
  总 则

第一条:本会名称为:匈牙利福清同乡会(英文名称:FUQING ASSOCIATION OF HUNGARY)

第二条:本会会址设于匈牙利布达佩斯市

第三条:本会的宗旨:

(一) 严格遵守匈牙利国家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、帮助、引导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、奉献,协调各方面关系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(二) 促进在匈华人华侨与同胞的团结互助,联络感情;提高华人在匈地位,维护同乡在匈合法权益;广泛联系世界各地同乡会,与其它各社团友好相处;促进中匈两国人民的民间交往。

(三) 本会以弘扬中华文化、关心新一代华人之中国教育、尤以促进福清市与匈牙利

济文化、科学技术、传统医学之交流为己任

(四)加强在匈福清华人华侨与各界之间的联系,为促进家乡经济发展作贡献。

(五) 建立下一代热爱祖国,热爱家乡;



第一章 任 务

  第四条:本会的主要任务
   (一)本会以服务会员,鼓励同胞融入主流社会,协调关系,发展经济为主要任务;
   (二)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、财务管理、法律政策咨询、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;
   (三)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、恳谈会、座谈会,加强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及必要的协助。
   (四)贯彻宣传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遵纪守法、诚信经营,提高会员整体素质;
   (五)反映会员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   (六)协调会员之间、行业之间、地区之间的关系,整合各种资源,做到信息共享、资源共享。为中匈两国人民友谊、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、联合经商穿针引线、牵线搭桥,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;
   (七)接受中匈两国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承办有关事宜,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;
   (八)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,参与各项公益活动,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,表彰先进会员。

(九)引导海外华人华侨回报祖国参加家乡建设。

第二章 会 员



第五条:凡在匈牙利的融籍华人华侨、曾出生地于福清及福清周边地区的满16周岁以上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成为本会会员。
   第六条: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:
  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 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 (三)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;
   (四)热心同乡会工作。
   第七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(创会会员不受此限);
   (三)办理入会登记手续;
   (四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   第八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 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创会届除外)
   (二)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   (三)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 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  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   (六)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,信息等资料;
   (七)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。
   第九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;
   (二)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  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 (四)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;
   (五)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。
   第十条:会员的退会:
   (一)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
   (二)会员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   第十一条: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视情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、教育、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如触犯刑律者,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,一律予以除名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二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 (四)决定本会的重大会务活动;
 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   (六)决定终止事宜。
   第十三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第十四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   第十五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   第十六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 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 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  (四)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;
 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   (六)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和财务制度;
   (七)决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 第十七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,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第十八条: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、理事长组成,会长办公会议每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,由会长召集。名誉会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。
   第十九条: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、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(一)明确国家政策、方针,政治素质好;
   (二)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力;
  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;
   (六)热心本会工作。

(七)参选会长职务,候选人必须在投票前缴清参选全额经费,落选者经费不退还,纳入本会资金,其列入名誉会长职务可不再缴会费。

(八)参选会长者必须持有匈牙利合法长期居留证(黄卡以上者可自由往返)。
   第二十条: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、理事长每届任期二年。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   第二十一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   (一)主持会务
  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  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 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 (五)提名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和秘书长。
   第二十二条: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   (一)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;
   (二)如果会长外出等原因不在时,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。
   第二十三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   (一)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(二)协调各会员单位;
 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,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 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
第二十四条: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 监督本会各行政机构的执行权利;

第二十五条: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理事会会议及理事正常工作;



第四章 资产管理,使用原则

   第二十六条:本会经费来源:
   (一)会费;
   (二)捐赠;
   (三)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收入;
   (四)存款利息;
  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 第二十六条: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。
   第二十八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 第二十九条: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 第三十条: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监督。并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   第三十一条: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 第三十二条: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由会长提出,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,并通报全体理事。

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第三十三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   第三十四条:本会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经会长、理事长签字生效。

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 第三十五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   第三十六条: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理事会审查同意。
   第三十七条: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 第三十八条:本会经理事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 第三十九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理事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。



  第七章 附 则

  第四十条: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,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四十一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
 
 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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